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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來源:天津政府網 發佈時間:2019-12-16 瀏覽量:1270

      依法保護土壤環境,是保障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民生工程。昨天,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市「淨土保衛戰」正式納入法治軌道,將與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規一起,構建起立體管控的生態環保法治網。 

      「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和天津市打好淨土保衛戰三年作戰計劃(2018—2020年)等配套舉措,推動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取得較大進展,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但是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較於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基礎仍然薄弱,迫切需要依靠法治引領和推動污染防治工作。 

      據了解,條例共7章59條,在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染防治、名特優新農產品產地特別保護等方面作了創製性規定,在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等方面作了銜接性規定,進一步健全我市生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 

      加強名特優新農產品產地保護 

      條例明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制定本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並適時更新。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小站稻、沙窩蘿蔔、茶淀葡萄等名特優新農產品產地的土壤環境的保護,防止土壤和農產品污染。各級人民政府還應當重點保護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飲用水水源地。 

      誰污染誰修復 明確土壤污染者擔責制度 

      條例明確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應當承擔因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所支出的費用。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的,由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並承擔相關費用。 

      分類管理農用地 細化建設用地污染狀況調查啟動條件 

      條例規定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市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實施分類管理。 

      條例細化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啟動條件。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中,發現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有色金屬冶煉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業企業以及污水處理廠等關停搬遷的,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條例還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等五種違法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